Flying Spaghetti Monster

2007-05-23

勞安

勞安相關法條中定義的勞工,簡單說是指從事勞動、工作且有領取薪資者,如是無償或補些餐點、交通費者不適用之。這些當中又有比較特殊的適用對象,這些就必須查法條去做比較精確的定義,一般來說沒有從事比較危險的工作者,應該是遇不到。


跟一般人比較相關可能碰到的是一些政府機構。

我簡單說一下:

1.主管機關:指管理該領域之單位,在地方為各縣市政府(勞工局),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簡稱勞委會)。

2.檢查機構:最有可能遇到的就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中、南區勞動檢查所(俗稱北區勞檢所、中區勞檢所、南區勞檢所)。

勞委會:http://www.cla.gov.tw/

北區勞檢所:http://www.nlio.idv.tw/

中區勞檢所:http://www.crlio.gov.tw/

南區勞檢所:http://www.crlio.gov.tw/

當地主管機關數量太大,請自行到GOOGLE或YAHOO查尋。如台北縣市勞工局、桃園縣市勞工局...等等族繁不及備載。

有從事比較粗重工作的朋友,也可以到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http://www.iosh.gov.tw/)看一下相關職業災害的部份。

這樣有幾樣東西提醒大家,勞工有所謂三大義務:

1.應接受法定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
2.應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應接受法定之必要教育訓練。

法條中的"義務"與"應"是沒有彈性的。

以接受健康檢查來說,勞工如果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或拒絕執行,主管機關得處三千元以下之罰鍰(立即罰)。雇主如果未執行,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處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這裡有一個要注意的,有規定雇主要將健康檢查的資料整理成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員工。

健康檢查之費用有明文規定是由雇主負擔。

體格檢查之費用無規定,勞委會有解釋因無此規定,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這些資料都有要求必須保存一定時間,時限內勞方要求取得資料雇主不得拒絕,除非超過法定保存期限。一般檢查記錄至少保存十年,但特殊記錄(如遊離幅射、鉛作業等等及其他有特別規定之記錄)必須保存三十年。

(題外話:台灣中小企業平均壽命也才只有11年啊!XD)

再來稍微談談職業災害處理。

勞安相關法規有規定三種場所:

1.就業場所:範圍最大,只要你是屬於洽公包括上下班途徑,都是就業場所。
2.工作場所:如公司圍牆內之場所,如無圍牆或建築物也會有一個特定的範圍(圍籬之類的),即為工作場所。
3.作業場所:工作場所之內特定之區域。

職業災害一般是指2、3。(1也可能有,稍後解釋)

1的話要注意,上下班途中如有意外是可以報公傷的(可申請勞保理賠),原則是:
(1)一小時之內。
(2)為必經之途徑。
(3)無違反重大交通規則。(如酒駕、無照、闖紅燈、逆向等等)
原則是可以打破的,如遇塞車導致時間超過一小時或上下班途中經由其他路線而有正當理由者,也是可以報公傷的,這方面的認定比較寬鬆有彈性。

勞委會的解釋令是: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2、3要特別注意有幾個重點:
1人死亡或3人以上受傷送醫,須在發生後24小時內通知當地檢查機構檢查,如判定為職業災害得勒令停工,非經核准不得復工。
在檢查機構到場前,除必要之急救處理不得破壞現場。

如果你是領班、主管等等之類的,請記得一件事,119不要亂打。現在通報體系慢慢在建立,119一打沒事也會變大事,如無立即生命危險最好是自行就醫。為什麼?因為119勤務中心在接到疑似職業災害事件第一個通知的就是該地區勞檢所...即使只有一人輕傷他照樣來看...當然如果昏迷或大失血、無法自行救醫你還是要打119...

1人死亡是指經宣告死亡後24小時內再通報即可。假設說5月1號早上12點送醫,5月5號中午12點宣告死亡,那就是5月6號中午12點前通知勞檢所。3人以上受傷,就沒有這問題,馬上報就對了。

如果是可能會拖很久的情況,你第一個動作是拍照存證(不然你打算停工到他掛掉或爬起來嗎?),拍照是越詳細越好,旁邊也可以擺些東西或記號方便比對,但記得盡量不要破壞現場就是了。拍完照,如果沒事...就沒事...如果有事...至少你不會因為破壞現場而被罰...

以上...好多...以後想到再慢慢談好了,基本上只是我自己做一個腦內復習順便分享...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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