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ing Spaghetti Monster

2010-09-16

請求權為何不跟著一起爆?3成是錢2成不是錢嗎?

說起來,也看夠多請求權跟留置權的立法目的了,問題是按照社會大眾的標準那目的真的達到了嗎?

完全看不出來耶‧_‧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5849746.shtml
留置權爭議/傳學姊還錢 網友仍想人肉搜索

他也說,學姊、學妹不出面,他快變成夾心餅乾了,但仍主張修法刪除「留置權」,規定拾得人只能向失主要求兩成報酬為上限。

(委員真的辛苦了)

http://blog.nownews.com/weicher8506/textview.php?file=1169159
『物歸原主』變調:遺失物拾得報酬+留置權=失主欲哭無淚(民法805條之爭議)

「三成賞金」是全世界最高的比例,如果失物是「珍奇異獸」因為必須負擔照護或飼料費;失物是「稀世珍寶」必須負擔保養維護費,所以由拾得人索取適當之「費用或酬勞」無可厚非。但是如果只是失物只是單純的「現金」?沒有特殊照護或保管的必要,何以能取得三成這麼高的賞金?

(稍微引用一下委員的blog)

我可不可以大膽假設一下為什麼立院要搞出全世界最高的三成?為什麼咧?有沒有可能是因為原本尋回率低到嚇死人的地步打算來個「重賞之下必有勇夫」?

其實很多訊息都指出這是最高3成不可能一定3成(新法保留的彈性),所以我個人這樣理解"定3成就拿3成會顯得當事人太貪心",所以斟酌之後會給一個符合情況的數字,改成2成後...我說法律乃道德基本要求是常識吧!法律明文規定最高2成你一口氣就拿足可以嗎?XD

所以,真的爆掉比較省事,也符合媒體塑造的高道德社會嘛,我以前從來都不知道原來台灣人民道德要求這麼高...不曉得實際尋回數是怎樣...

再來,當時看到新聞時,不曉得誰說拾金要報酬這麼怎麼教學生要拾金不眛?對啊,教育是百年大計,以教育之名爆掉請求權還過份嗎?孩子都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耶,你怎麼可以一邊說可以有報酬,另一邊又說要拾金不昧呢?沒聽過身教重於言教嗎?這樣對嗎?

記得好像在某個地方看到有人說如果是郭董掉一千萬那拿三百萬他絕對支持,所以說其實也可以這樣修。

不得對貧困者收取得報酬(貧困標準另定),對於資產達一定數額之上加收報酬(資產標準另定)。

另外像是如果是真的有急迫性的錢,免除任何請求權也可以吧!XD

最後我真的必須說:
1.財物真的要保管好。
2.丟了不要期待能回來。
3.好事留給好人做才是真正的功德。

http://www.youtube.com/watch?v=DYxmmumdLXw
http://www.youtube.com/watch?v=c_VfIiYbBWE
http://www.youtube.com/watch?v=mZPo3St6QL8

這什麼情況,政論節目還比傳達事實真相的新聞還中肯?XD

當然還是多少有打高空啦,不過講的比較真切一點是真的,東西不要亂撿也不要搞丟了才是真的。被指稱侵占部份真的不用太擔心,算倒霉透頂遇到不會用經驗判斷的至少我們還有無罪推定原則,如果真的一直都有的話(我一直覺得
無罪推定這原則遲早會被憤怒的群眾婊掉)。但是──當你好心撿到東西去還結果被追問指責說還少了什麼後,我想真的不會愉快到哪裡去。

這也是我的證件會突然出現在信箱裡的原因(皮包整個丟了只有證件回家,算夠好心了),我是很感謝他,但是他不會事先知道我會不會把他當侵占嫌疑人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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