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ing Spaghetti Monster

2011-03-05

人不如狗?郵差被狗咬 三年2500起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50304269/112011030400143.html
人不如狗?郵差被狗咬 三年2500起

其實常騎單車的人也常常是狗兒追逐的目標,以前學生時代大概是路徑的關係對於被狗追的經驗沒什麼印象,但是這幾年開始騎車運動後經驗倒多了起來!

為此我還特別去爬文研究如何防狗。

台灣一般來說會追逐人車的狗都是有人飼養營養狀態比較好的,也就是吃飽了沒事幹追著人車玩耍,台灣動保上還沒有進步到能監督飼主照顧寵物的責任,只要不明確構成虐待通常也沒什麼人理會,因此放養的半家犬常是這類事故的主因。

搞清楚對象才能對應,這些飼主在狗被欺負後可能會有些不理性的舉動,所以在驅逐上最好是以非傷害性質的驅逐方式為主才站的住腳。

一般單車族會使用的非傷害性方式大概有幾種:
1.汽笛
2.潑水
3.爆音哨(求生哨)
4.停下車來轉身抬高車輪威嚇,威嚇有效果可以考慮追擊杜絕後患。
5.加速離開(不建議這樣做,這可能讓狗兒食髓之味看到類似的人車就追著玩)


其實半家犬中又以剛開始放養或平常少出門的狗活動力最強,我個人常騎的路段其實也不少狗大部份都是老神在在瞄你一眼就繼續睡覺或散步,真的會衝上來都是生面孔。而一些營養不良垂頭喪氣的流浪狗通常是低著頭偷偷瞄你,如果稍微靠近就會拔腿狂奔倉卒逃跑完全沒有威脅性可言,有些狗甚至膽小到小孩子腳步聲大一點就會被嚇到。

(郊外成群結隊的狗群情況可能不同,但如果有人定期餵食還是應該當成放養犬。)

記得之前看過郵差容易被追的原因其實跟行進方式有些關係,郵差走走停停又都是停在人家門口算是侵犯到狗的地盤,車輛的特徵與人的動作又特別容易辨識所以常常被當成目標,且不管的玩耍還是威嚇被追逐的可能性還比一般人車高。

郵差的感嘆不是沒有道理,但是實際上動保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公共危險罪章部份都可以追究飼主的責任,但為什麼鮮少聽到有飼主因為這而受罰?(最近幾年有但是相較於狗傷人案件比例差太多了)

動保法第7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郵差送信的路徑不符合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社維法第70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沒有確實保護好狗兒可能被車撞部份我就懶得說了,讓犬隻可以去追甚至咬傷郵差不算縱容?)

刑法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除非郵局或郵務士本人自認不是所謂的"公眾",不然怎麼看這條應該也算)


過失傷害那種鐵定能告的就不提了。

是可以體諒郵局方面不想橫生事端甚至去告人的想法,但如果因為這樣就讓報導變的好像法律對於飼主完全沒皮條也不對,這則新聞對於動保來說也是非常負面的新聞,代表台灣在這塊上頭還是很被動的。

如果真的有想成立動物警察這樣的新聞就不該出現。

所以說台灣動保還有好長的路要走。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