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ing Spaghetti Monster

2012-04-03

「依法行政」

台灣解嚴從專制進入法治不過也才25年,「依法行政」這四個大字最近這些年經常上報紙頭條其實也代表一件事就是法治基礎太過於薄弱,薄弱到不掛在嘴邊隨時提就可能會破功,就好像每次選舉都要大喊「反貪污、反賄選」要「公平、公正、公開」一樣,好像不喊一下就像身上有蟲似的渾身不對勁。

http://zh.wikipedia.org/zh-tw/%E4%BE%9D%E6%B3%95%E8%A1%8C%E6%94%BF%E5%8E%9F%E5%89%87
依法行政原則
http://zh.wikipedia.org/zh-tw/%E6%B3%95%E6%B2%BB
法治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3%95%E6%B2%BB%E5%9B%BD
法治國

讓我偷個懶用WIKI省些事吧。


依法行政真的要解釋的話就是政府組織依據有效的法律命令行使職權,會有問題的部份大概是這「有效的法律命令」怎麼定義?

在談有效的法律命令我們大概要先談一下憲法的運作,憲法保障人民一律平等;保障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保障身體之自由;保障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保障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秘密通訊之自由;信仰宗教之自由;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考試服公職之權,然後就完了嗎?沒有,因為再來憲法23條就告訴你在特定情況下國家得依法律侵犯以上之基本權。

憲法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在基本權保障上是概括性規定,先畫一個大範圍把全體人民都收進來後再一一用特別例外的方式授權給法律執行。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侵害人民權利前還要兼顧許多憲法原則,比方說: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益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治國原則……別懷疑,實際上要顧慮的東西只會更多不會更少(我很可能還有漏掉的),並不是說立法後就代表完全沒問題(仍然不時會有法條被宣告無效)而是有沒有牴觸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交給大法官決議。

這次最讓人遺憾的是,平時生龍活虎說話一個比一個大聲的委員們這次顯得特別安靜呢。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88%90%E7%94%B0%E6%A9%9F%E5%A0%B4&variant=zh-tw
成田國際機場
http://stingraylien.blogspot.com/2007/04/blog-post_24.html
成田機場「釘子戶」與尾瀨朗的漫畫《家》

這次看到很多人對於日本有道路穿過建築物感覺既新奇又羨慕,但看到新聞我第一個想到的其實是成田國際機場的建設爭議,在我們還處於戒嚴時期時他們的人民就拿起鋤頭對抗公權力強制徵收土地,你羨慕的是他們努力後的成果。

http://focust-news.blogspot.com/2011/02/57.html
日建築奇景-阪神高速公路「穿」高樓

以前這塊土地的所有者,想1983年建大樓,但當時的城市規劃已經確定高速公路會從這兒過,所以他們拿不到建築許可。
土地所有者和高速公路一方交涉了5年,最後達成的協議就是讓高速路貫穿大樓。 大樓最終於1992年竣工,5-7樓租給了高速公路。
當時為了解決法律障礙,日本還專門在1989年修改了一系列法律,制定了建築可以與道路一體的“立體道路制度”,讓高速道路可以合法貫穿大樓。
GateTowerBuild-ing也就成了日本第一棟利用“立體道路制度”建設的大樓。

http://ja.wikipedia.org/wiki/%E7%AB%8B%E4%BD%93%E9%81%93%E8%B7%AF%E5%88%B6%E5%BA%A6
立体道路制度は、次の法規を組み合わせることで実現されている。
道路の立体的区域の指定(道路法第四十七条の六~第四十八条)
地区計画での重複利用区域と建築限界の設定(都市計画法第十二条の十一)
道路の上下空間での建築制限の緩和(建築基準法第四十四条)

日本的立法機關一連搞定三部法律才造就現在讓人稱羨的情況,我們的立法權把行政巨獸牽去撞人然後就丟著不管了,最後還裝死讓負責執行的單位被罵到臭頭,實際上行政組織如果不依法行政立委通常也是頭一個開砲的啊!文林院事件還在行政法院訴訟階段時,我們的立法院在幹嘛咧?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最高行政法院﹝100,裁,1582﹞就是這次事件的判決書。

再來,法治是民主憲政的一個重要基礎,而分權制衡構成整個法治體制運作的根本,我們的五權憲法是從三權分立延伸的,所以要講法治也可以單談行政、立法與司法就夠了,法治(Rule of law)的出發點是「有權力者必定會濫權」所以透過數個濫權預備軍形成互相牽制扯後腿的情況,而法治與專制最大的差別就在於「國家政府需不需要守法?」,政府行政凌駕於法律之上就是所謂的Rule by law。

牽制的手段分為事前跟事後,事前用立法權拘束行政權的行使與方向,事後用司法調查權與國會調查權監督行政的執行。(題外話,我們的考試獨立是怕行政權太大尾難以控制;監察權也是事後糾正的一種方式,與司法不同的地方是監察權隨時把槍口對準政府組織不直接影響人民。)

從上頭的描述,我們還可以更精簡的說成:「四個濫權預備軍互相牽制合作去約束最大尾最難以控制的濫權預備軍,就形成我們現在的局勢。」

今天行政權主張依法行政其實是憲法所要求的,甚至你如果要求他不依法行政(行政組織規避立法權的拘束,抵抗司法、監察與立法的監督)是違憲的,政府組織要違法是很簡單的事但要他守法反而不太容易,這也是為什麼「依法行政」成為一種廉價的口號某人一直唸到你想打他的原因。

http://mypaper.pchome.com.tw/liaobruce/post/1313741362
依法行政救不了災?

「依法行政」不只是一種開脫的口號而應該是一種實質的要求,但你說可不可以衡量局勢偷偷鬆開箝制、控制行政巨獸的枷鎖?這點就技術上其實是OK的,實際上我們還保有緊急命令這玩意兒備不時之需,但緊急命令發布後要立法院追認,但如果立法院不同意這道緊急命令就沒戲了。

立法機關能容許行政組織無視立法權形成的事前規範拘束嗎?我看不容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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